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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平科技大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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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學則修訂

2018/01/17

大學部學則第四章第14條修訂如下:


第 十四 條 學生應修之學分數日間部四年制前3學年及二年制,每學期不得少於12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;四年制最後1學年,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。進修部學生及在職專班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不得多於25學分,下限除最後1學期至少應修1門課外,不得少於9學分。惟若有實際需要增修學分者,得經各該系主任核定之。學生修習必修、選修及重(補)修課程,應按照規定辦理,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。
因情況特殊經簽請校長核准者,不受最低應修學分數限制。

◎詳細學則請洽教務處-註冊組法規資料庫

 

 


 


以上資料由 教務處-註冊課務組 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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